十堰港澳通行证申请指引

导语 港澳俗称双程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

  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指引

  内地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同时申请签注。申请人前往港澳地区,须同时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效签注。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3、常住户口在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或者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相关规定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三、申请提交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四、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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