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入伍注销户口和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导语 根据我国法律和军人需求,以正确渠道,准备相关的信息材料和文件,和相关流程来办理业务。

  一、所需材料: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2、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3、预备军官学员毕业后被提干入伍的,需提供入伍提干相关手续,由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4、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本人申请,或民政局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在就业地或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5、入伍期间配偶或父母的户口发生变化,退伍后在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6、拟解决配偶、父母、子女(母亲55周岁以上、父亲6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子女)落户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户口登记明确的除外)、未婚证明(法定婚龄以上出具)。

  二、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若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原始户籍记录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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