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购房落户所需材料

导语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在城区购房或者自建房者可按需求,以正确渠道,准备相关的信息材料和文件,和相关流程来办理业务。

  一、所需材料:

  1、迁入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落户证明。

  4、迁入人与迁入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户口登记明确的除外)、未婚证明(法定婚龄以上出具)。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方可办理迁入手续;房产所有人系未成年人的,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后未成年子女随迁。

  6、非农户口投靠农业户口的,需提供在原籍失业证明或退休证明。

  二、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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