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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5-11-03 22:29:14
办理条件

(1)参军、复员、转业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参军

(2)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需要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以往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

(4)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5)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6)投靠入户,并符合有关户口政策

(7)随军入户

办理材料

(1)十堰市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

十堰市参军、复员、转业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参军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2)十堰城区投资商本人及直系亲属

a.书面申请,接受单位签字盖章;

b.房产证或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及投资数额证明;

c.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d.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3)以往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

a.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b.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落户信。

(4)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a.持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b.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转迁手续 。

(5)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a.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凭人事部门的录用文件、干部到职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用人单位证明;

b.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的凭劳动部门的招工文件、工人到职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用人单位证明;

c.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凭个人申请、单位住房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劳动合同书(并复印)、社会养老保险(并复印);

d.中专(含技校)毕业的工作时间需满二年以上,并将其材料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属实后,报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

(6)投靠入户,并符合有关户口政策

a.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b.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c.本人持《户口准迁证》,到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随军入户

a.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b.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落户便信;

c.任职命令或入伍登记表及军宫证复印件;

d.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办理户口迁入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内办理,具体办理地点请参考

十堰市城区派出所警务室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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